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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与已经发生车祸的人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22-09-24 13:15

湛江交通事故赔偿咨询:开车与已经发生车祸的人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3月7日18时52分许,王某3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海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电力传输线沾化-李家166号线杆处时,与前方顺行的付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追尾相撞,二人均受伤倒地,两车损坏。约1分钟后,张文杰驾驶鲁M×××××/鲁M×××××号车行驶至该处,在非机动车道内超车时,碾压倒地的付某及付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致付某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文杰驾车逃逸。经沾化交警队认定,王某3对第一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文杰对第二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付某无责任。张文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湛江交通事故赔偿咨询解答:
张文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文杰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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