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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22-09-21 10:29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道路拥挤堵塞也是时常能看到的。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处理得当,就会陷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诉讼。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呢?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02408.67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月1日5时20分,刘某驾驶刘某所有的小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西路与兴旺大街交叉口西时,与杨某的三轮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杨某的三轮车损坏。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新城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北京市仁和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为杨某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胫骨平台骨折、头皮开放性损伤、慢性创伤性硬膜下出血。杨某住院治疗24天。出院后医嘱建议:定期复查(首次两周)、不适随诊、骨科门诊复查右胫骨平台外侧骨折。杨某治疗期间,刘某为其垫付医药费20000元。
 
杨某就此事故所受损伤申请鉴定,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某的左耳听力下降属于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建议杨某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杨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150元。
 
因双方就事故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杨某将刘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驾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与杨某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身体受伤,交通管理部门已据情作出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杨某因此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平安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北分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刘某负责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温馨提示: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保留事故现场、报警、等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留好一切证据。无论事故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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